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四條定義如下:
1. 登記申請書。
2.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3. 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4. 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5. 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6. 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7. 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1.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如下:
(1) 動產抵押權之登記。
(2) 附條件買賣之登記。
(3) 信託占有之登記。
(4) 延長有效期間之登記。
(5) 標的物所有權人變更之登記。
(6) 標的物變更之登記。
(7) 動產擔保權註銷之登記。
(8) 其他有關之登記。
2. 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登記原因。
(2) 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
(3) 登記機關。
(4) 申請之年月日。
(5)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6) 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7) 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
(8) 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公開於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前項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集中資料庫,並得以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檢索。
登記機關接受登記之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辦理完竣,並發給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
請參照「各動產擔保標的物登記管轄機關」。
線上申請、郵寄、親自臨櫃、委託。
1. 設定動產抵押權:甲方申請人為債務人,乙方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如銀行)。
設定附條件買賣:甲方申請人為出賣人,乙方為買受人。
設定信託占有:甲方申請人為信託人(如銀行),乙方為受託人。
2. 「申請人」欄:雙方均需詳填。如係法人,應填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所在地、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係自然人,應填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代理申請,亦應詳填。
3. 「契約訂立有效期間」欄:請依契約書上所載之有效期限填寫。
4. 「標的物所有人」欄:如設定動產抵押權者,請填債務人(甲方)或標的物提供人;如設定附條件買賣者,請填出賣人(甲方)名稱;如設定信託占有者,請填信託人(甲方)名稱。
5. 「標的物所在地」欄:請詳填所在地之門牌號碼,且應與契約書上所載標的物存放地址一致。
6. 「標的物價格(總值)」欄:請與標的物明細表上所載總計金額填寫一致。
7. 「擔保債權金額」欄:請與契約書上所載之債權金額填寫一致。
1. 「申請人」欄:雙方均需詳填。如係法人,應填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所在地、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係自然人,應填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代理申請,亦應詳填。
2. 「標的物所有人」欄:如設定動產抵押權者,請填債務人(甲方)或標的物提供人;如設定附條件買賣者,請填出賣人(甲方)名稱;如設定信託占有者,請填信託人(甲方)名稱。
3. 「標的物所在地」欄:請詳填所在地之門牌號碼。
4. 「登記紀要第一次」欄:填寫抵押權人名稱及擔保債權金額等資料。
1. 本表各欄均應詳填,不可省略。
2. 本表一式填送六份(其中四份分別黏貼於契約書上)。
3. 雙方申請人應填寫公司名稱、代表人等資料後並加蓋印章(應與申請書暨附件所蓋印章一致)。
4. 「填表日期」:請填送件日期。
1. 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者,本表由債務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2. 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本表由出賣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3. 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本表由受託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4. ()內填對方契約當事人名稱及契約字號(如無者免填)。
5. 切結日期(應在標的物出廠日之後)務必填寫。
1. 「管轄法院」未載明。
2. 「立契約人」雙方印章漏用印或用印與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不符。
1. 如為自然人則檢附以契約用印替代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2. 如為公司法人則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3.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及未逾任期),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 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企業社、工程行等則檢附縣市政府核發之商業用印鑑證明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
5. 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自然人,以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用印遺失,應登報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6. 所送書件如係影本,須加蓋書件契約當事人印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註:採線上申請登記案件時,若契約當事人為公司,登記機關可利用商工登記系統查詢契約當事人的相關資料(查公司登記表) 無需檢附;若契約當事人為商號及自然人時,契約當事人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商號無需附商號證明;若契約當事人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時,線上申請案件須檢附上傳契約當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1. 本表適用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由信託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
2. 「立書人」欄:如為法人時,請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加蓋印章;如為自然人時,請填寫姓名,並加蓋印章。
3. 「地址」欄:請填信託人地址(如為法人時,請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填寫住所)。
財政部金融局92年5月22日台財融(一)字第0920024066號函說明二:「有關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文件』,改以『契約用印』替代措施乙節,仍請繼續實施。」
財政部金融局92年11月10日台財融(一)字第0920048535號函說明二:「目前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得以『契約用印』替代印鑑證明;自然人如仍出具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建議登記機關僅需核對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之戶籍地址與印鑑證明所載之地址是否相符,以認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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